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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882号

李亮元与李随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亮元,李随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李亮元,男,1951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随命,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李亮元诉李随命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灵民一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李亮元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随命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8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晓军

审判员  王一斌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侯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