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华浪涛,局长。被执行人王彦娥,女,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洋住建罚字(2013)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柳雅君
审判员 张建春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