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373号
原告:方小红。
委托代理人:代永明。
委托代理人:韩留中。
被告:绍兴县万年红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兴。
委托代理人:周萍。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方小红诉被告绍兴县万年红纱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方小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万年红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方小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万年红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红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万年红纱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小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