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1433号原告罗小波,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农民工。被告方楚前,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农民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波诉被告方楚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波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小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继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