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秦斌旭,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陈彦平,男,43岁,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斌旭诉被告陈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斌旭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斌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斌旭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元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