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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81号

秦斌旭与陈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斌旭,陈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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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秦斌旭,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陈彦平,男,43岁,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斌旭诉被告陈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斌旭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斌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斌旭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元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日

书 记 员  何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