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海市金城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徐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系该公司收费主管。被告王某,女,30岁,汉族,无业,住凌海市。
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紫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艳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