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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431号

林雪兵与祝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雪兵,祝浩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1号

原告:林雪兵。

被告:祝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兵与被告祝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3元,由原告林雪兵负担。

审 判 长  唐学锋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