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31号
原告:林雪兵。
被告:祝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兵与被告祝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73元,由原告林雪兵负担。
审 判 长 唐学锋
代理
审判员 陈清霞
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