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85号

盛晓东与朱勇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盛晓东,朱勇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85号原告盛晓东。被告朱勇敢。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晓东诉被告朱勇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晓东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盛晓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胡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