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阙远凤,女,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城墙巷62号。被执行人邹银均,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居委会一组陵园路3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邹银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银均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邹银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邹银均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紫舞路支行的存款425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秦松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