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号原告范某,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源公司职工,现住东营市。委托代理人付丰喜,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朱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供销商场对面胖依秀服装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