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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399号

贾某甲诉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甲,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99号原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方凯,系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