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99号原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方凯,系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孙 皎
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