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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执字第00002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锦州温馨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温馨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民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锦州市凌南东里。负责人张景昌,该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武,系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馨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温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心,女,满族,1957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锦州市凌河区锦上花园123-25号。本院的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诉被告锦州温馨农业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温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温心的财产在出售过程中出现其他情况,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太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德存

审 判 员  李立辉

代理

审判员  曲莹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