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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908号

杨传兰与张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传兰,张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908号

原告:杨传兰。

被告:张军。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兰与被告张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兰以尚未治疗终结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传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传兰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

人民陪审员  李 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紫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