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7380号
原告:曾宪宝,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杜光荣,男,1975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宝与被告杜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杜光荣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杜光荣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杜光荣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曾宪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