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黄荣。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勇。
原审
被告:朱双才。
原审
被告:郑利珍。
上诉人李黄荣为与被上诉人徐勇、原审被告朱双才、郑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黄荣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黄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尹秋
审 判 员 何小丽
代理
审判员 余慧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楼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