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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345号

原告朱天英与被告屈建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天英,屈建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朱天英,女。委托代理人张磊,何国通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屈建广,男。委托代理人张峰源,男。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英与被告屈建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英以与被告屈建广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朱天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朱天英负担。

审判员  来明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仵源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