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倩。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文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梁文倩10315.57元(含被告马志国已垫付的医疗费1035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梁文倩负担100元,被告马志国负担1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心支公司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4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振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安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