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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执字第118-1号

张桂平、刘星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桂平,刘星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开执字第118-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平,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刘星河,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定调查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张开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桂宏

代理

审判员  张雁东

代理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泽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