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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执字第110号

杨旺、金刘保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旺,金刘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开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杨旺,男,199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执行人金刘保,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现在张家口市沙岭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通过法定调查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张开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桂宏

代理

审判员  张雁东

代理

审判员  肖丽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泽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