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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74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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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赵涛,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姚志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涛、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志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叫王某乙(1995年10月15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打架生气,已经分居三年,2013年9月8日下午14时,被告用瓶子将原告头部打伤,赵各庄大马路派出所出警,现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经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王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供其女抚育费500元。

被告赵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尚可,不存在法定的离婚情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于1994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名叫王某乙(1995年10月15日出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故王某某起诉离婚,赵某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王某某、赵某某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王某某要求与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牟长青

审判员  许文辉

审判员  李永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