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1322号
原告:阜阳静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颍州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西路公安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陈金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金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丁志华,女,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在审理阜阳静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阜阳市四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金峰、丁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静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琳
审 判 员 杨晓静
人民陪审员 常 鸿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姚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