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00388号申请执行人尹会勤,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宁,年,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系尹会勤之子。被执行人马生弟,男,1959年3月1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张长安,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汉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于2013年8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生弟、张长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生弟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85377.7元及案件受理费1267元,负担执行费1062元;被执行人张长安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33844.43元及案件受理费316元,负担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马生弟、张长安在各自给付10000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长安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及案件受理费24622.43元;被执行人马生弟于2014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尹会勤、李宁各项赔偿费及案件受理费17894.7元,其余赔偿费6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汉执字第003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712元,由被执行人马生弟负担1062元,被执行人张长安负担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延林
审判员 赵汉宁
审判员 苟汉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