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氾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昌兆明,宝应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文清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刁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