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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38号

董修娥与陈世安、易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董修娥,陈世安,易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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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董修娥,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世安,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易蓉,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修娥与被告陈世安、易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修娥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修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修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修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姚琼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