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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5489号

李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48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清,女,汉族,生于946年1月27日,绵阳市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西山东路**号**幢*楼*号(系原告李清的母亲)。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凌宇

代理

审判员  周家虎

人民陪审员  陈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