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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19号

石岛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冷藏厂与“冀黄渔01889”船船东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岛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冷藏厂,“冀黄渔01889”船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19号

申请人:石岛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冷藏厂,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负责人:毕华刚,厂长。

被

申请人:“冀黄渔01889”船船东。

申请人石岛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冷藏厂因被申请人“冀黄渔01889”船船东拖欠其船舶物料款,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冀黄渔01889”船(原船号为“辽营渔25049”、“辽营渔35313”),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叁万元人民币现金担保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石岛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冷藏厂提出的海事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冀黄渔01889”船船东所属的“冀黄渔01889”船(原船号为“辽营渔25049”、“辽营渔35313”);

三、扣留“冀黄渔01889”船(原船号为“辽营渔25049”、“辽营渔35313”)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

四、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叁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

五、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常 青

代理

审判员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