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张志超,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魏文俊,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征鸿,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委托代理人胡育兰,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超与被告刘征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超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超承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齐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