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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657号

王彦与祝国平、赵安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国平,赵安琪,王彦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国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安琪。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

上诉人祝国平、赵安琪为与被上诉人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祝国平、赵安琪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祝国平、赵安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