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浏民初字第0706号原告陆建平。原告陆惠芳。原告陆忆楠。法定代理人吴海燕。(系陆忆楠之母)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王飞林。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交纳诉讼费1320元,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如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严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