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5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周华超。被告张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张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虞惠珍
代理
审判员 周巧慧
人民陪审员 吴一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 记员 季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