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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3号

申请人郭发学、徐坤、武汉六合宴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道毅、武汉奥雅达机电有限公司股-2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郭某;徐某;某甲公司;唐某;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3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于当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保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