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3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郭某、徐某、某甲公司于当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保勤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毕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