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王露斐。
被告:尤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斐为与被告尤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露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钱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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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露斐与尤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王露斐。
被告:尤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斐为与被告尤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露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钱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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