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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78号

王露斐与尤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5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露斐,尤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桥商初字第278号

原告:王露斐。

被告:尤思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露斐为与被告尤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露斐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钱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金紫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