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法执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甲(又名宋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1967年3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某乙,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张某甲(又名宋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阎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144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49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乙自动履行案款1440元,执行费50元,已向张某甲(又名宋某甲)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阎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余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