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小额字第2号原告徐义刚,男,汉族,1968年出生。被告李兰,女,汉族,约40岁,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刚与被告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义刚负担。
审判员 刘迎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