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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79号

郑伟娟、纪卓淼与孙笑芬、王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伟娟,纪卓淼,孙笑芬,王月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79号

原告:郑伟娟。

原告:纪卓淼。

被告:孙笑芬。

被告:王月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娟、纪卓淼与被告孙笑芬、王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娟、纪卓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娟、纪卓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伟娟、纪卓淼负担。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洪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