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碧民初字第79号
原告:郑伟娟。
原告:纪卓淼。
被告:孙笑芬。
被告:王月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娟、纪卓淼与被告孙笑芬、王月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伟娟、纪卓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娟、纪卓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伟娟、纪卓淼负担。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
书记员 洪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