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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467号

黄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黄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熊某,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刘淑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满美华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