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18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77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天鲁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代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