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79号原告王显林,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高洪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林诉被告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显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王显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龚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敏 来自:
王显林与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79号原告王显林,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高洪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林诉被告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显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王显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龚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