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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79号

王显林与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显林,高洪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6779号原告王显林,男,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高洪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显林诉被告高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显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显林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王显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龚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