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娜。被告金建芳。被告陈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芳、陈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金建芳、陈岚应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通知原告,要求其七日内补交诉讼费205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由原告金华市汇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