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1176公里处(走马岭)。
法定代表人:谭怀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大华,该公司人事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利,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一街*号。
法定代表人:马良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长青,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军利、武汉兴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湖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艳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进
代理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