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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999号

张新旸与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新旸,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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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999号

原告:张新旸,男,汉族,1983年5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东霖,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琪,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旸与被告陕西豪普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旸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后1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叡婕

代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赵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