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马树仁。原告周西兰。被告马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仁、周西兰诉被告马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仁、周西兰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