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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991号

马树仁,周西兰与马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马树仁,周西兰,马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马树仁。原告周西兰。被告马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仁、周西兰诉被告马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仁、周西兰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