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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7号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珠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珠海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497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

委托代理人:孟令波,广东正浩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鹏。

委托代理人:李京海,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忠。

委托代理人:李京海,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七建筑总公司珠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与庭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340元,减半收取7670元,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发

代理

审判员 席 锐

代理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阙思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