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中崃,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叶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