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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438号

魏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魏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童中崃,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叶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