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80号房云德,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道虎沟乡骑马沟村10组。被告李宗波,40岁汉族,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云德与被告李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忠文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尉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