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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487号

余炫煌与毛国昌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余炫煌,毛国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余炫煌。

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告:毛国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炫煌与被告毛国昌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炫煌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炫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炫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余炫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