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487号
原告:余炫煌。
委托代理人:李军。
被告:毛国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炫煌与被告毛国昌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炫煌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炫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炫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余炫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