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银民二初字第0036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齐连会,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凯,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孟庆红,系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赵双芹,女,1971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立华,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铁忠,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吕雪飞,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红旗街花园小区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赵双芹、杨立华、张铁忠、吕雪飞、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找不到被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云平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