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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40号

朱金晃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朱金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4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金晃,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和平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是广东省梅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检测室副主任,住广东省梅县大新城华园居C1栋302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金晃犯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朱金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朱金晃违法所得赃款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金晃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金晃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金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金晃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巫光清

审 判 员  黄清波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丘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