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453号
原告:郑远芹,男,生于1987年11月2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省绵阳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银双。
原告郑远芹诉被告四川省绵阳市万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远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冯安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