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泰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劲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泰乐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南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泰乐,被上诉人中房南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志超、凌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元(上诉人黄泰乐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黄泰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梅
审 判 员 高翔宇
代理
审判员 唐荣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志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