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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44号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44号上诉人黄泰乐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泰乐,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泰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劲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志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通,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泰乐与被上诉人中房集团南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南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泰乐,被上诉人中房南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志超、凌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2元(上诉人黄泰乐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黄泰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梅

审 判 员  高翔宇

代理

审判员  唐荣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志洁 更多数据: